问 我在驾校报名一年多了。没有时间学习。你能要求退休吗? 05-24 18:38
答 你好,一般来说,只要到职员满足退休的条件,且在职期间缴纳了养老保险金等...
问 我于2008年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合同规定正常工作时间为每月1500,但... 05-24 15:10
答 你好,可以通过劳动仲裁处理
问 欠条上落款是二月内待算还清,现超期九个月没还钱。该怎么办? 05-24 14:50
答 无论是借条,还是欠条都不存在过期之说,只存在超过诉讼时效之说。也就是指...
问 二手房买卖合同买方需要夫妻双方签字才能生效吗? 05-24 14:08
答 订立二手房买卖合同要注意以下事项:1、房屋产权是否明确,部分房屋有多个...
问 咨询一下关于出了交通事故撞死了人,去要对方写一份谅解书,请问这个合不合... 05-24 10:43
答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并且构成刑事犯罪的可以由对方家属出具刑事谅解书,刑事...
问 今年8月至9月,我们9人向敦化呈现公路养护公司盖公测,工资未付清共欠3... 05-23 16:54
答 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问 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男方承担全部债务,女方是不是就不用承担债务了呢? 05-23 15:58
答 夫妻中一方债务由谁承担应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
? 我在某一个公司工作了三年辞职了,辞职后两个月在进入这个公司,还要拿实习... 2小时前
答按照实际工作情况来
? 还可以找雇佣的车主索要抚恤金和丧葬费吗可以找雇佣的车主索要抚恤金和丧葬... 今天 19:14
答你好,需要报警,根据交警定责处理
? 你好,自己垫付医药费老板不给,怎么办 今天 18:22
答交通事故肇事方应该是要出医疗费的,如果肇事方不付的话,可以自己先垫付医...
? 你好,我妈在工地施工中被别人车撞了,工地有责任忙? 今天 17:02
答您好,请问责任认定书下来了吗
? 我是一名清洁工,公司是个人承包的,我在下班的路上骑车摔伤了,请问算不算... 今天 16:41
答上下班路上发生的非本人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可申请工伤认定
? 帮别人运送假烟。会受到什么样的惩罚 今天 15:37
答烟草专卖法和治安处罚法
? 高铁隧道工伤,无名指手指骨折,打了两只钢针固定,请问签定伤残等级达到几... 今天 15:31
答手指骨折工伤赔偿数额是根据伤残情况而定的,不同的伤残等级有不同的赔偿标...
问 有一个老板欠我5万元有欠条、明天到期:我估计要去法院起诉他、我要怎么办 05-23 03:42
答 你有权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欠款。建议积极起诉,债务纠...
问 当我开着老板的翻斗车上夜班到黎明时分,没有人指挥那个工地,所以车把钢筋... 05-22 18:06
答 不管单位有没有买工伤保险,员工都可以申报工伤的,这是以后索赔的前提条件...
问 差100多万、已经做牢了、还需要回款吗? 05-22 12:56
答 你好:按约定办理
问 租客三年没交房租,电费,没有书面合同,打电话不接,只有通话记录,起诉能... 05-22 09:58
答 您好,可以委托律师起诉,根据合同约定,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给您造成损失...
问 律师可以代写起诉书吗?代写一封收多少钱? 05-20 17:38
答 现在,所有打官司的的人都知道起诉要写起诉书,但很多人由于法律知识受限,...
问 你好我是一个厨师工作3个多月没有签劳动合同和任何协议辞职报告交10天了... 05-20 15:14
答 你好,可以拿到薪水,按照你实际工作的劳动天数来进行记薪。
问 儿子问母亲借了八万块打了借条并且儿媳也签了字,现在儿子离婚了母亲要儿子... 05-20 14:46
答 你好,关于第一个问题,儿子和儿媳妇都是借款人,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关...
雄安新区地区
雄安新区律师案例
2022-06-230次
,身份证号XXXXX。法定代理人:XXX(系XXX之妻),女,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住XXXXX,身份证号XXXXX。委托代理人:张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医院,住所地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医院院长。委托代理人:XXX,该医院耳鼻喉科主任医师。委托代理人:XXX,河北三河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法定代表人:XXX。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员工。原告XXX与被告XXX医院(以下简称XXX医院)、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XXX法定代理人XXX及委托代理人XXX,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XXX,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误工费1000元、精神损害赔偿1000元等各项损失1万元。(待鉴定后另行追加诉讼请求);2.本案鉴定费、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XXX变更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严重不良事件损失576916.22元,其中XXX医院赔偿288458.11元,依法判令XXX公司赔偿288458.11元。2.依法判令XXX医院及XXX公司共同赔偿原告智能减退残疾赔偿金29828.8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11月16日,原告XXX因身体不适,拨打急救电话120入XXX医院,入院诊断:1.(左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2.(桥脑)腔隙性脑梗死3.高血压3级(很高危),于11月16日行双侧脑室钻孔外引流术。2018年11月20日,因XXX咳痰反射差,XXX医院拟行气管切开术,行由XXX公司申办的“经皮气管切开组套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术中出现颈部大出血,出血剧烈,造成失血性休克,进行止血后转XXX至重症医学科(ICU)。11月21日行腰椎穿刺术腰大池引流术,11月27日转出重症医学科。2018年12月16日,XXX遵医嘱出院。2020年5月8日,XXX申请XXX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XXX人民法院作出(XXXX)冀XXXX民特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X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XXX医院为了收集临床试验数据,违反患者及家属意志进行临床试验,行为严重违法,丧失医院职业道德,置患者生命健康于不顾,存在医疗过错,造成患者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XXX公司申办的医疗器械临床试验造成患者手术失败,亦侵犯了患者的生命、健康权。二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应依法予以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暂计1万元,待鉴定后另行追加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一、2018年11月16日原告XXX因“突发意识不清2小时”于被告XXX医院就诊。被告XXX医院急诊查头颅CT示:左侧基底节区血肿破入脑室,脑室系统扩张。脑桥腔隙性脑梗死。既往高血压病史3年,最高血压可达170/1lOmmHg。依据病史、临床表现、辅助检查诊断:左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桥脑腔隙性脑梗死,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原告XXX病情危重,经知情告知后于入院后2小时急诊予行双侧脑室钻孔置管外引流术,手术顺利,术后带气管插管安返病房。术后原告XXX神志无明显恢复,病情无好转,体温逐渐升高,双侧脑室引流管持续引流血性脑脊液;11月18日(术后第2天)被鉴定人出现呼吸费力,可闻及广泛哮鸣音,行胸部CT示肺部炎症;11月20日开始对原告XXX给予升级抗生素为万古霉素抗炎治疗。医方考虑原告XXX长期卧床不能脱离呼吸机,咳痰反射差,拟行气管切开术。向原告XXX方介绍了由被告XXX公司申办的《经皮气管切开组套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方案,家属同意参与该临床试验并签署了“气管切开术知情同意书"及“医疗器械试验知情同意书”,气切过程中发生大出血,进行止血后原告XXX转入重症医学科。11月21日行腰椎穿刺术腰大池引流术,11月27日转出重症医学科,12月16日原告XXX出院。出院诊断:失血性休克、肺部感染、颅内感染、下肢深静脉血栓形成等。另查明,《XXX知情同意书》上监护人签字处为“XXX",同受试者关系为“母子”,经查明XXX并非是原告XXX亲属,而是XXX公司在签署实验知情同意书过程中,将原告XXX方错签字在另外一名同时参加试验患者的名下。二、2020年5月8日XXX人民法院作出(XXXX)冀XXXX民特XX号民事判决书人判决X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XXX向本院申请鉴定,申请鉴定事项为:1、XXX医院及XXX公司实施诊疗行为有无过错;2、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3.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取得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4、损伤残疾程度;5、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2021年8月31日XXX司法鉴定所出具XXX法鉴定所(2021)临床医鉴字第098-1号、09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098-1号、09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09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略六、鉴定意见:1、XXX医院在对被鉴定人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与被鉴定人颈部大出血的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与智能减退的损害后果建议由医方及XXX公司共同承担轻微责任。2、被鉴定人伤残等级属七级。3、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24个月。09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五、分析说明:关于XXX公司对被鉴定人诊疗行为的评价及因果关系的分析:...被鉴定人在XXX医院气切过程中发生“颈部大出血、失血性休克”为该项临床试验的严重不良事件,XXX医院于2018年12月4日上报给了XXX公司。XXX公司在此过程虽然不存在过错,但根据试验方案的条款[本临床研究发生由于试验产品(包括试验产品和对照产品),对您造成身体伤害的,医生会对您提供积极治疗,在得到医疗机构和检测中心相关专家的确认后,申办者应当为发生与临床试验相关的伤害或者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相关的费用以及相应的依法进行补偿],同时考虑XXX医院操作的相关性,综合分析,对于该不良事件颈部大出血的损害后果,由XXX公司及XXX医院共同承担。...被鉴定人行气管切开过程中出现颈部大出血...被鉴定人生命体征逐步平稳。上述情况的发生,可能加重了被鉴定人的脑损害。对于被鉴定人目前的智能减退的损害后果建议由XXX公司及XXX医院共同承担轻微责任。本案,被鉴定人急性脑出血,脑室铸型,病情危重,其自身疾病的性质、发生及发展是其智能障碍的根本原因。另,XXX公司在试验知情同意书签署过程中,将被鉴定人方错签在另一名同时参加试验患者的名下,存在过错,但查阅两份告知书内容相同,故考虑XXX公司尽到了告知义务、并取得患者近亲属书面同意的义务。(二)伤残等级、护理期、误工期、营养期评定:同098-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六、鉴定意见1、XXX公司在试验知情同意书签署过程中,将被鉴定人方错签在另一名同时参加试验患者的名下,存在过错。2、被鉴定人因参加了XXX公司申报的《经皮气管切开组套有效性和安全性临床试验》,XXX医院在操作过程中发生了严重不良事件,对于该事件颈部大出血的损害后果,与XXX公司有因果关系,属同等原因。3、被鉴定人的智能减退的损害后果建议由XXX公司及XXX医院共同承担轻微责任。4、被鉴定人伤残等级属七级。5、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24个月。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应当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关于二被告提供的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二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认定。XXX司法鉴定所出具098-1号、09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对二被告提供的医疗行为作出评价,该份司法鉴定意见书符合相关规定和鉴定程序,本院对鉴定书中认定结论予以采信。原告XXX依据现有证据要求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具有事实依据,依法应予支持。根据XXX司法鉴定所出具098-1号、09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函及查明的事实,本院认定∶1.被告XXX公司在试验知情同意书签署过程中,将原告XXX方错签在另一名同时参加试验患者的名下,存在过错,被告XXX医院在操作过程中发生了严重不良事件,因此二被告对原告XXX颈部大出血的损害后果应共同承担责任,二被告各自按50%比例承担责任;2.被告XXX公司和被告XXX医院对原告XXX智能减退的损害后果共同承担轻微责任,本院酌定该责任比例为10%;3、被鉴定人伤残等级属七级;4、建议被鉴定人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为24个月。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及计算依据∶一、医疗费93571.63元。原告提交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6日住院费票据载明住院费128835元,2019年3月21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收费票据190元,2019年4月1日医院处方筏药品金额995.13元,共计130020.22元(128835.09元+190元+995.13元);被告XXX医院辩称,原告XXX住院期间共计产生128953.5元,其中气切手术前系治疗原告XXX基础病产生的费用35381.88元,被告XXX医院不应负担;气切后即在ICU的费用共计57828.79元,其中10140.86元系与原神经外一科治疗原发病项目相同,该笔费用被告XXX医院不承担;出ICU后产生的费用为35624.42元,该笔费用系治疗原告基础病产生,被告XXX医院不用承担。本案中,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098-1号、09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原告XXX气切过程中发生大出血,致失血性休克,肺部感染加重,一定程度上会加重脑部损伤,不能完全排除与原告XXX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性。原告XXX急性脑出血,脑室铸型,病情危重,其自身疾病的性质是其目前智能障碍的根本原因,二被告对原告XXX颈部大出血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XXX的智力减退承担轻微责任。本院认为,气切手术前产生的费用35381.8元系治疗原告XXX基础病,关于该治疗二被告无过错,被告XXX医院抗辩该笔医疗费不应由其负担,本院予以采纳。但关于气切手术及在ICU治疗,出ICU后产生的费用,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二被告的过错行为一定程度上会加重脑部损伤,不能完全排除与被鉴定人目前损害后果的相关性,因此被告XXX医院抗辩该笔医疗费不应由其负担,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XXX主张二被告承担2019年3月21日及4月1日产生的医疗费190元+995.13元,该笔费用系原告XXX出院后产生,二被告对对原告XXX的智力减退承担轻微责任。因此本院酌定,二被告应当承担医疗费128835元-35381.88元+(190元+995.13元)×10%=93571.63元。二、误工费119982元。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因原告XXX未对其收入受损情况举证,其要求按照上一年度行业标准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并无不当,原告XXX在XXXXX从事批发行业,2021年(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是上一统计年度)批发和零售业年平均工资为59991元,鉴定意见书建议误工期为24个月(730天),故误工费为59991元÷365天×730天=119982元。三、护理费88766元。结合原告XXX病情,原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鉴定意见载明"轻度智能减退,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及重度受限",经评析陪护人员为一人,护理期为24个月(730天),但原告XXX并未提交护理人员的收入级护理人员从业证明,故本院酌定按照2021年河北省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年平均工资44383元计算,即护理费44383元÷365天×730天=88766元。四、交通费及住宿费500元。原告XXX主张上述费用共计5000元,提交2020年至2021年火车票据及私家车加油费予以证明,虽然上述票据总额不足5000元,但原告XXX在医院治疗及智能减退后就医必然会产生交通费及住宿费,结合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出具098-1号、09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原告XXX急性脑出血,脑室铸型,病情危重,其自身疾病的性质市其目前智能障碍的根本原因,二被告对原告XXX智能减退共同承担轻微责任,故本院酌定交通费及住宿费5000元×10%=500元。五、住院伙食补助费3000元。原告XXX住院期间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6日共计30天,按照石家庄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标准100元每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30天×100元=3000元。六、营养费14600元。XXX司法鉴定所出具098-1号、09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营养期为24个月(730天),故营养费本院酌定为20元/天x×730天=14600元。七、残疾赔偿金29828.8元。XXX司法鉴定所出具098-1号、09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XXX伤残等级为7级伤残,二被告对原告XXX智能减退共同承担轻微责任,2021年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7286元,故残疾赔偿金应为37286元×20年×40%×10%=29828.8元。八、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XXX司法鉴定所出具098-1号、098-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XXX伤残等级为7级伤残,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9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九、鉴定费33850元。原告XXX提交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两张,证明共计支付鉴定费33850元(30105元+3700元),由二被告承担,本院予以认可。上述费用共计93571.63元+119982元+88766元+500元+3000元+14600元+29828.8元+9000元+33850元=393098.43元。二被告各自按50%比例承担责任即被告XXX负担196549.22元,被告XXX承担196549.21元。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XXX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XXX196549.22元;二、被告X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XXX196549.21元;三、驳回原告XXX其他诉讼请求。
2022-06-140次
,周振毅律师收到千里外法院寄来的一份另一起H公司青贮买卖合同纠纷的调解书,是20天前前往开庭的。时值环京津冀的疫情仍间断反复、进出需报备检测,不过,法庭以审期即近届满、对方又有多名证人证言需要质证为由,坚持要求我方到场开庭。庭后,不远处的鸡鸣山在正午雨后阳光的照耀下,愈发干净、白亮。H公司经营养殖,办公楼大厅向上直抵三层,西面墙上挂满了各式奖状牌匾,常年与省、首都多家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投资和经营规模在业内可圈可点。2021年下半年,为过冬计,H公司经对北方某畜牧发达地区考察后,与当地三家青贮销售方订立了购销合同,随即支付了十数万元订金。但,大约在2021年冬季的临近春节前,H公司老板夫妇找到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周振毅律师,一脸地郁闷、气愤和不得其解,正是青贮收购出了问题:前不久,公司于组织十数台机器、运输车和人员前往收货时,发现订合同前考察中意的青贮消失了,窝工一周后返回,现在,连出售方的青贮人员也关机或拒接,失“陪了”…无独有偶,L老板也经营着一家养殖合作社,与H公司经营品种大同小异,同期的秸秆收购也经历了类似的遭遇,也通过周振毅毅律师寻求法律帮助。L老板平时常刷D音、K手,2021年10月份,刷到一个感兴趣的短视频,辽宁省LY在高调兜售玉米秸秆,然后顺手拍发来的秸秆视频,哥长哥短的问候,加上高频脱口的“揉丝”、“铡段”、“水分15以内”、“无土无膜无霉变”等专业术语,让L老板深信不疑,当晚21时网络相识相交,隔天9时即在对方“打款即调车发货”的允诺下,将数万元款预付至LY妻子帐户内,便坐等收货。遗憾的是等了个寂寞,第2天,LY主动来信“没车”;更加堵心的是,此后30天内,LY只微信回复一次“才看见、睡过了”;再然后就更是L老板一个人“玩”了,在起诉前的4个月内,LY均“对方无应答”,彻底失“陪”了…周振毅律师、刘畅律师将两件案件的信息、证材均予全面收集,在暂时排除委托人启动刑事程序的动向后,依法明晰了司法管辖、调查明确并有力、有利地补充了责任主体,与拟立案法院沟通确定了财产保全方式,随后依次推进诉讼程序,箭头所指正是实现委托人目的的方向。外地办案过程中,有法官因认识对方劝撤保全时的坚守,和冻结帐户后进款的喜悦;有将委托人碎片式证据系统化于代理提纲的多频操作,和开庭前委托人“说漏”存在样品往来后连夜提取固定新证据的紧迫;有调解中难免的无意无形的受限,和庭审时的全身心投入积极应对的激昂;再有长途跋涉中的一路风雨,和不经意间驱车登顶时的极目豁亮。L老板和H公司在青贮消失、青贮人“失陪”后,因为及时诉诸了法律,所以,失信者即使远在千里之外,也都在法律措施、法律威严之下,不得不浮现、不得不求和,并难以脱责。前两天的唐山路北烧烤店涉恶网络事件仍在持续发酵,相信法律的阳光和因果轮回不会遗忘每一个角落,善恶终有报,诚信赢天下!
2022-06-070次
汉族,住河北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河北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女,该公司员工。被告:XXX,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被告:XXX公司,住所地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该公司员工。原告XXX与被告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XXX、XXX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XXX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XXX,被告X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X公司返还原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商铺收益74,626.92元。2.判令被告XXX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方式为以74,626.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利息至起诉之日暂计1,037.52元,本息暂合计:75,664元);3.判令被告XXX、XXX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31日,原告XXX与XXX公司签订了《商铺买卖协议》,购买位于XXX广场XXX的商铺一套。同日,对应上述《商铺买卖协议》,XXX公司由XXX公司指定,全面管理标的物业,因此原告(甲方)与XXX公司(乙方)签订了《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主要约定内容为:甲方将其位于XXX广场XXX委托乙方经营管理,委托期限自2017年10月1日起至2029年9月30日止,期限12年。第1年,即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甲方无偿委托乙方经营管理。从第2年至第6年,即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乙方以甲方购房合同款与电商费用收据的合计金额为基数、依次按年7%、8%、8%、10%、12%,向甲方支付收益。从第7年至第12年,即2023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日,乙方以甲方购房合同款与电商费用收据的合计金額为基数,按年保底7%加超额部分1:9(乙方:甲方)分成的形式向甲方支付收益。合同该条款后手写条款:返租金额:肆拾壹万叁仟壹佰陆拾贰元整,手写条款加XXX公司公章。合同第3.3.3条约定,乙方于每年10月15日支付甲方上一年度收益.依据上述计算方式,原告第2年(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商铺收益为28921.34(413162×7%)元,第3年(2019年10月1日-2020年9月30日)商铺收益为33052.96(413162×8%)元,第4年(2020年10月1日-2021年9月30日)商铺收益为33052.96(413162×8%)元,共计95,027.26元。合同签订后,XXX公司于2019年12月返还了原告部分商铺收益16,320元,于2021年11月返还了原告部分商铺收益4,080.34元。上述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的商铺收益尚未支付部分本金数额为74,626.92元,且给付期限早已届满,XXX公司应立即足额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除上述商铺收益本金外,XXX公司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4,626.92元为基数,自应支付款项的次日,即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XXX作为XXX公司的唯一股东,应对XXX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XXX公司是受XXX公司的指定,《商铺买卖协议》和《商铺委托经营协议》为捆绑合同.且经查,XXX公司的股东XXX、XXX曾担任XXX公司的股东,两个公司之间存在髙层管理机构人员混同的情形,构成关联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及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XXX公司亦应为XXX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淸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特提起诉讼,恳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XXX公司答辩意见如下:1.答辩人XXX公司解除与被答辩人XXX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协议。2.要求被答辩人给付前期支付租金的税票及向税务局补缴税费及滞纳金。事实与理由:一、被答辩人于2017年5月31日购买由XXX公司开发建设的XXX广场XXX壹套内铺,付款方式为按揭。首付款为193,162元,该套内铺尚未补齐剩余房款。二、同日,被答辩人与答辩人XXX公司签订了“XXX广场”项目XXX该套内铺《商铺委托经营协议》,因为被答辩人始终未补齐尾款,所以XXX公司未将被答辩人名单交付给XXX公司。XXX公司依据《商铺委托经营协议》第五条约定,不与被答辩人签署“标的物业移交状态确认书”,故2019年的返租款答辩人只能按照被答辩人实际缴纳首付款与定金为基数向被答辩人支付返租款。三、答辩人依为向被答辩人支付返租款。按协议3.3条约定委托费用3.3.1委托期限内(即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由答辩人无偿经营管理。因被答辩人于2017年5月31日购买内铺已知晓交定金4万可抵减8万房款的优惠,并将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每套返租款16,320元再折抵房款,进行优惠减免。四、答辩人依约按被答辩人购买的XXX号实际缴纳的该套内铺首款付193,162元与向问道交纳定金4万元之和为基数,按年7%支付,自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该套内铺的返租款实际收到16,320元,以及2020年10月1日-2021年9月30部分返租款4,122元。五、按商铺委托经营协议3.3.3条约定甲方(被答辩人)收到乙方(答辩人)支付委托收益时,所产生的任何税费均由甲方(被答辩人)承担,且甲方(被答辩人)需在获得收益前提供收益收据。据此条款被答辩人应向答辩人出示实际收到的返租款应缴纳税费、滞纳金明细如下:(1)2016年7月24日购买XXX号内铺,按首付款(193,162元+定金4万)*7%返租款=16,320元(以此为计税标准)。增值税:16320/(1+0.05增值税税率)*0.05=777元。附加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税率3%、地方教育费附加2%)=777*0.12=93元。房产税:按租金的12%征收,16320*12%=1,958元。印花税:税率0.1%,16320*0.1%=16元。个税:(个税扣除数800元*12=9,600元、房产税1,958元、印花税16元、附加税93元、个税税率20%)。(16320/1.05-9600-1958-16-93)*20%=775元。该套内铺二年税费的滞纳金:(777+93+1958+16+775)*0.0005*365=358*2=1,320元。该套内铺实际收到2018年10月1日-2019年9月30日返租款应缴纳税费及滞纳金合计:(777+934-1958+16+775)*2+1320-8,558元。被答辩人应向税务局补缴税费及滞纳金并取得房屋租赁发票,作为按合同约定已收到返租款补缴纳税凭证。因为答辩人所受托经营的XXX广场2年多来始终未营业,只支付了2020年10月1日-2021年9月30日部分返租款4,122元,所以尚未计算索要被答辩人应向税务局补缴税费及滞纳金和应向答辩人交纳的税票。六、依据合同约定第8条甲方的权利、义务。8.2条甲方(被答辩人)保证在经营管理期限内拥有标的物业的完整物权,并有义务在乙方(答辩人)经营标的物业时配合出具相应的授权文件及权属证明文件。依据此款甲方(被答辩人)对已购XXX广场XXX号内铺只交纳了首付款,尚未补清尾款、证明被答辩人未拥有标的物业的完整物权。以此被答辩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支付未付剩余房款的返租款与利息,被答辩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3.3.3条款向答辩人先开具商业房屋出租税票、及补齐补缴税费及滞纳金后才可有权申请其诉求。七、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商铺委托经营协议第14条约定“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本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自2020年1月份新冠疫情发生以来,XXX广场处于无法正常营业,经多方努力招商均未成功,自2020年1月至今长期处于空置状态,无法实现商场营业目的。两年多来,XXX公司未获得任何收益,只能勉强支付2021年部分返租款,被答辩人获得收益预期落空。在现有的客观疫情状况和电商冲击下,合同双方均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不解除双方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协议》,只会造成双方损失进一步扩大,强制履行一份双方均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合同,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现代市场经济规律。依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全文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所以答辩人要求解除与被答辩人签署的委托经营管理协议。XXX公司与XXX公司是两家独立的法人公司无任何关系,在2017年1月XXX公司委托XXX公司管理XXX广场的招商及运营工作。XXX公司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XXX个人也不应该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一切责任应该由XXX公司负责。被告XXX公司、XXX答辩意见同被告XXX公司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依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商铺买卖协议》,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XXX广场XXX号的商铺一套。同日,原告(甲方)和被告XXX公司(乙方)签订《商铺委托经营协议》,该协议约定乙方接受XXX公司的委托并获得甲方的同意,将甲方在本商场区域内物业的经营权交与乙方行使。乙方经营管理甲方标的物业的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至2029年9月300,委托经营管理期限为12年。其中“3.3委托费用条款”约定2018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乙方以甲方购房合同款与电商费用收据的合计金额(413,162元)为基数,依次按年7%、8%、8%、10%、12%,向甲方支付收益;乙方于每年10月15日前支付甲方上一年度收益。基于上述委托经营协议,经核算,被告XXX公司应支付原告2018年度收益28,921.34元、2019年商铺收益为33,052.96元,2020年商铺收益为33,052.96元,共计95,027.26元。被告XXX公司于2019年12月支付了原告部分商铺收益16,320元,于2021年11月支付了原告部分商铺收益4,080.34元。2018年10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的商铺收益尚欠数额为74,626.92元。另查明,被告XXX系被告XXX公司股东,持股100%。XXX、XXX为被告XXX公司股东,二人曾担任被吿XXX公司股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以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与被告XXX公司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依据协议约定,被告XXX公司应按期支付原告商铺经营收益。原告主张被告XXX公司返还原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9月30日止的商铺收益74,626.92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公司逾期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关于利息问题,原告主张以74,626.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付,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XXX公司辩称“解除与原告签订的商铺委托经营协议,并要求原告给付前期支付租金的税票及向税务局补缴税费及滞纳金”的意见,因其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反诉,故本院不予处理,被告XXX公司可另案主张权利。关于被告XXX的责任问题,因其系被告XXX公司唯一股东,且未提交证据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互独立,故原告主张被告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XXX公司的责任问题,原告提交的工商登记信息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吿XXX公司与XXX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等情形,故原告主张被告XXX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吿石家庄X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XXX商铺收益74,626.9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4,626.92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X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冋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46元,由被告石家庄XXX企业管理咨询有司、X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138号,邮政编码050011,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3201090586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雄安新区律师文集
2022-06
22本原则。涉嫌刑事犯罪,对于家属而言,刑事辩护的意义是希望家属无罪、取保候审或者获得轻判,早日重获自由。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而言,刑事辩护的意义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从刑事辩护的理论上来说,刑事辩护律师的目的与家属、当事人的目的应该是大同小异的。一、渴望自由人一旦被抓,失去了自由,而外面却有很多牵挂,对于自由的渴望愈发强烈。而作为父母亲、配偶、兄弟姐妹或者子女,都难免会是热锅上的蚂蚁,乱作一团。对于当事人而言,此时此刻,是想获得更多外面的信息以及与案件相关的法律信息,自己接下来会面临什么问题?如何面对?......二、寻找自由的途径家属想了解当事人涉嫌什么犯罪?关在哪里?能不能出来?什么时候会判刑?会怎么判刑?家属能不能到看守所会见?等等......有些家属,深信关系的作用,一心想着搞关系“捞人”的偏门,可谓是有病乱投医。甚至面临找关系被骗的尴尬境地。钱花了很多,事没办成,找人退钱,难于上青天。有些家属,到处蹭各种免费咨询,这个律师问问,那个律师瞧瞧;这个问题百度百度,那个问题搜索搜索;各式各样的回答,似是而非的答案。有人说:免费的东西,才是最贵的;不仅花了大量时间,还错过了最好的时机。有些家属,相信法律、相信专业的力量,寻求专业刑事律师的帮助,希望刑事律师能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专业的法律实践经验、专业素养、职业操守,从事实、证据以及法律规定,帮助当事人免除牢狱之灾或者减轻刑期。三、选择正确的自由之路在寻求自由的道路上,有正途,有歧途;歧途,容易背离自由,渐行渐远;正途,是逐渐靠近自由之选。刑事辩护之路,犹如人生之路,选择不同,会影响过程的不同,过程的不同,又会影响结果的不同。本文一本正经地在讨论刑事辩护的意义,实则更像是讨论人生之路。刑事辩护之路,又有哪一位刑事律师,不是通过日复一日的工作,知识不断的积累、经验不断的积累,以及通过对案例检索能力的提升,从而获得更专业的刑事辩护技能,并为当事人的自由之路提供更为可靠、有效的保驾护航呢!家属不能会见当事人,那么,与当事人交谈的任务,就可以大胆交给刑事辩护律师去完成。家属不懂刑事辩护流程及诉讼程序,那么,这个跟踪处理的任务,就可以大胆交给刑事辩护律师去完成。家属看不到案卷材料,那么,这个阅卷的任务,就可以大胆交给刑事辩护律师去完成。家属不懂法律意见书如何撰写,那么,法律文书的写作任务,就可以大胆交给刑事辩护律师去完成。家属不知道法律规定以及法律检索,那么,搜集法律规定以及案例检索的任务,就可以大胆交给刑事律师去操作。正所谓:疑人不用,用人不疑。刑事辩护的意义,岂止家属、当事人想无罪、取保候审或者轻判那么简单,它还关涉刑事辩护能否健康发展的大业,国家法治的源远流长,它更加关涉每一位国人的合法权益是否能依法得到维护的重要举措。自由是一道光,一道可以通过正义的自由之光;珍惜当下,珍惜身边人,珍惜我们来之不易的法治和自由,不与邪恶为伍,这才是刑事辩护的真正意义。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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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师;然后家属又委托了一位律师进去会见,不久后,张某又通过看守所电话联系家属,要求再次更换律师。据了解,这两次更换律师的理由都是因为律师不会主动询问案情,不能主动解答当事人的疑惑,且不能沟通到案件细节,反而劝导当事人认罪认罚,当事人对上述事由极其不满。经过与家属的线上沟通后,家属决定亲自到律所面谈,经过详细沟通后,家属确定了全程委托孙律师办理(同笔者)。由于张某被羁押在省外的看守所,经过多番努力,查找到该看守所律师的会见流程,先网上预约,需要律所出具的书面形式的行程轨迹证明、健康证明、委托书、家属关系证明、律所介绍信及律师证复印件等证明材料。根据与家属的沟通,提前在会见笔录中草拟好与案件可能相关的提问内容。查找到看守所的实际位置。经过一番折腾后,规划好时间和行程,前往该看守所。该看守所地处偏僻,进到院内,绿树成荫,有点邻家大院的感觉,由于是周末,会见的律师并不多,不需要排队。来到办理律师会见的窗口,直接递交会见所需手续后,看守所安排了1号会见室。进到会见室,取出卷宗袋,拿出会见需要的笔及提前准好的会见笔录纸。律师会见室中间隔着一道铁珊栏及一大块透明的塑料膜,防治唾沫的传播)。静候了大约15分钟,张某戴着手铐被看守所的工作人员带到了律师会见室,张某一边看着笔者,一边坐了下来。当然,他知道律师又换人了,也知道看守所帮他传递了话语,同时他也可能在思索着,这位律师与之前两位律师是一样还是不一样。其实,笔者也是身经百战之人,会见之前都不会空着脑袋去,而是有备而来,刑事会见很考究一位刑事律师的专业功底及专业素养。笔者先是确认进来律师会见室是否是张某本人,然后进行自我简单介绍,说明是专业的刑事律师,对张某这种类型的刑事案件有过辩护经验及研究;当然在别人看来,可能会被误认为是在“黄婆卖瓜,自卖自夸”。说明是接受其哪位家属的委托及转达家属的问候后,开始了正式的会见询问及法律帮助。大致会见内容如下:1.沟通了解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个人基本信息及案发前的工作单位?”、“现在的身体情况如何?有无疾病?”、“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如何归案的?”、“现在在看守所里面的情况如何,有无被殴打?监室号是多少?是否需要衣物或者生活费?”等等内容。这部分内容,看似简单且与案件关系不大,但是却很重要;身体状况、有无被殴打、是否需要衣物或生活费,是家属最关心的内容之一。而是否有受过刑事处分,是判断是否是累犯,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重要信息;如何归案,是判断是主动归案,还是被动归案,关系到是否符合自首的重要信息。上述信息都是很重要的辩护信息,容不得半点遗漏。2.沟通了解当事人的涉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法律手续情况及解释有关刑事问题的实体性规定。“涉嫌什么罪名被采取强制措施?有无变更罪名?”、“是否收到拘留通知书或者逮捕通知书?”、“详细介绍所涉及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和细节,并问清当事人是否清楚?”、“介绍刑法中关于立功的规定”等内容。这部分内容,不仅是核对相关的案件信息与家属所述是否一致,同时也是向其阐述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此确认当事人能学习和了解到相关的法律规定,让其对自己的案件情况形成自己的独立判断;也有利于在与律师沟通的过程中,提高沟通的频率及互信程度。3.沟通了解当事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告知当事人享有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比如:“对于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核对讯问笔录”、“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侦查人员应当向其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当事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有权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有权申请取保候审,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等等内容。告知当事人有核对讯问笔录内容的权利,对于扣押的物品,应当对物品对数量、状态,在看清楚后签字确认。对于鉴定结论不服,有权提出重新鉴定的权利。严谨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的违背客观事实的证据。这部分内容,是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当事人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的内容,也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必不可少的内容。4.沟通了解案件信息。“进看守所前与进入看守所后,一共讯问了几次?”、“案件情况和情节的陈述与你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并概述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情况?”、“主要是哪些问题?你是如何作答?”、“有无向你出示有关证据?”等等内容。根据张某阐述的案件内容及本案的案件信息,提出以下提问:“你对侦查机关指控的罪名,有什么意见?你认不认为你的行为构成犯罪?”、“你是否知道这些资金属于违法犯罪的资金?你的上家是如何告诉你的?”、“你们是通过什么方式联系?”、“蝙蝠APP是由谁安排你们下载安装?谁是群主?”。“你对侦查机关指控你的犯罪数额,你有什么意见?如有意见,你认为有没有犯罪数额?如有,是多少钱?”、“资金的划转方式是怎样的?存在几级资金账户?”、“资金到了你们指定的银行卡后,是如何购买虚拟币(火币、比特币、以太坊等)?”、“你有无获利?若有,获利多少?获利数额是如何计算的?”……这部分内容,是刑事会见过程中的核心内容,也是无罪辩护、罪轻辩护的基础。当然,面对面会见的详尽性、灵活性及有趣性,似乎比起文字上的表达,更显个性及生动。侦查阶段即使看不到案卷材料,但是通过专业的刑事会见,可以尽可能地还原案件客观事实及预测可能存在的证据材料,更好地解答张某及家属提出的法律问题,并为案件提供及时、有效的辩护。这难道还不是一堂法律教育课?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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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程是怎样的?当离婚诉讼前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一、离婚该怎么起诉?一分钟看懂诉讼离婚流程!1、选择受理法院原则上,起诉离婚应当在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住所地一般指户籍所在地,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以经常居住地为准。如果被告外出满一年的,可以在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如果夫妻双方都外出满一年的,则在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2、做起诉前的准备选好了受理法院,就要做起诉离婚前的准备。主要是准备以下书面材料:民事起诉状(即离婚起诉书)、原告身份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子女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婚姻关系证明(结婚证、婚姻证明、户口簿)。起诉离婚需要证明感情破裂,感情破裂需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比如家暴,比如婚外情等,都需要相关的证据。如果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要提供财产证明(房产证、机动车登记证、银行存款证明、公司工商登记信息等等)。3、向法院递交起诉离婚的材料材料通过审核后,法院会开出诉讼费交费票据,指导当事人到指定银行、本院缴费窗口或者通过网上交费,交完费后将缴费凭证送至立案窗口或者交给承办法官,才算正式立案,交费期限为7日,过期未交的,视为自动撤诉。4、开庭前的程序立完案后,案件会被分配给相关领域的承办法官。承办法官会在某一时间通知双方开庭时间,或者调解时间,先通知被告后通知原告。5、开庭原告按照传票确定的时间按时到庭参加庭审。对于离婚诉讼,原则上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到场。对于开庭的程序,不作过多介绍。6、开完庭后的工作耐心等待法院的判决。在这段时间内,双方仍然可以自由协商、调解。自愿和好不离婚的,可以撤诉;对离婚涉及的各个方面协商一致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制作民事调解书。7、判决书拿到判决书后上诉期限为15日,对判决内容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具体方式为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递交民事上诉状。如判决不准予离婚的,且没有上诉的,原告可以在六个月之后再次起诉。需要注意的是,拿到生效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不需要再领取离婚证,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效力与离婚证相同,都是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证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二、如何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温馨提醒,离婚诉讼的流程看似简单清晰,但其中涉及到的起诉状起草、证据材料获取与整理、出庭陈述举证等环节在实践中颇为专业繁琐,如果有需要,还是尽早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以免误了正事。以上内容由河北省保定市孙术校律师专业团队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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